加拿大2004年頒布了具體的四氯乙烯使用條款,這項條文是2003年4月27日被提出的,2004年1月公布生效。條款規定加拿大干洗店從2004年1月起執行:
1、禁止使用含有四氯乙烯的去斑劑,自動生產線也不得再使用。
2、以下三種情況還可以使用四氯乙烯干洗溶劑:2003年2月27日之前給干洗機安裝了碳質吸附器的洗衣店;具有良好通風設備的干洗店;有制冷回收設備的干洗店。
3、所有盛裝四氯乙烯溶劑的容器下面必須用不滲水的托盤作底,而且托盤的容量要比容器的容量大10%。
4、必須設有抗四氯乙烯的排水管道,防止泄漏。
5、至少每隔十二個月對污水進行定時定點處理。如果是在店內處理,污水處理系統一定要和其他干洗設備分離,還必須在兩者之間使用兩個分離的警報式碳質過濾器,以防四氯乙烯滲透到其中一個過濾器造成泄漏。
6、至少每隔十二個月對干洗殘渣進行處理,而且必須交由專門的污染治理部門處理。
7、為了防止四氯乙烯在使用過程中泄漏,在拿用或者盛入容器的過程中,一定要使用直接耦合的導入裝置。
8、干洗店員工必須對每次購買四氯乙烯溶劑的細目進行記錄,對污水和殘渣處理情況和時間也要保留過程記錄。
除了以上對干洗店嚴格的使用辦法以外,還禁止家庭使用和購買四氯乙烯溶劑。而且從2003年8月1日起,對溶劑配比使用濃度也進行了嚴格的規定;每1000kg的洗滌載重,使用l0kg的四氯乙烯溶劑(大約每160公斤衣物使用1升溶液)。
這也意味著從今年開始,使用四氯乙烯的干洗店主將會面對很大的工作量,同樣,那些提供不滲水底座的廠家也會忙上一陣了。
干洗店還要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上交2004年四氯乙烯的控制使用記錄。加拿大環保部門將會定期對干洗店進行檢查監督,確保以上條文的順利實施。